依法追究“摩柯复合片”制造者的法律责任为什么就那么难?
随着“消失”近一年的“摩柯复合片”中毒事件的始作俑者:北京福临天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东元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依法归案,这起危害遍及湖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北京,天津,江苏,内蒙,哈尔滨等地区,夺命一条,致残三十几人,震惊社会的“降糖毒药”事件,终将通过法律的公正裁决,给死者,伤者和社会一个交待了。全国受害者无不欢欣鼓舞,感谢内蒙呼和浩特市警方为广大受害者所做的大量的、艰难的侦破工作。
“摩柯复合片”将消费者致死、致残事件从食用人群发病到现在已快一年(2013年4月至今)。 自案发起,受害人就向当地相关政府部门投诉,政府相关部门也做了大量的取证工作。
我们大家都知道:要给犯罪分子定罪,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这是“不放过坏人,也不冤枉好人”必须遵循的原则。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在调查取证中碰到了以下难题,才使这起“摩柯复合片”致消费者中毒事件的罪魁祸首刘东元一年来得以逍遥法外。
首先是追究“摩柯复合片”制造者的法律责任难。
在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今天,不同区域的众多消费者为治疗糖尿病而食用了同一种产品“摩柯复合片”而导致出现相同的中毒现象,这是一个大家公认的,不争的事实。但当消费者受到伤害后,需要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时,首先碰到的是“摩柯复合片”身份难以确定的问题。
2009年国家发布的《食品安全法》应该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法律准绳,通过国家的大力宣传及众多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已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自然“摩柯复合片”的制造者为了规避国家相关部门的法律监管,也在研究国家相关法律条款,在其制造、贩卖“摩柯复合片”的过程中,钻现行法律的空子,不给“摩柯复合片”确定“身份”。使得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对该产品的“身份”一时也无从定性。从其包装上看:是“保健食品”?没有“国食健字”的字样;是“药品”?没有“国药准字”的字样;甚至连是否是“食品”都难以确定(当然最终还是以“有毒食品”来定性的)。说是“三无产品”,“摩柯复合片”却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许可证号(是假的许可证号)。但从产品说明书全篇对该产品主要治疗糖尿病,兼治疗各种心脑血管病的功能介绍来看,摩柯复合片是作为药品来推销的。
目前,究竟怎样给致人伤残的“摩柯复合片”确定“身份”,成为了政府相关部门立案的首要难题。用法律追究“摩柯复合片”研发、生产、贩卖者的法律责任就显得更难了。
这是法律的不完善?是法律监管的缺失?还是其他什么?
其次是“摩柯复合片”受害者难以提供直接用于定罪的证据。
食用“摩柯复合片”后较早到中国人民解放军307医院接受治疗的四川患者的血样、尿样检查报告中诊断为“汞中毒”,但由于当时未对“摩柯复合片”进行检测,故医生没有对是什么原因导致“汞中毒”做出结论。
而相当一部分受害者到当地医院接受治疗时,都是被当成“格林巴利综合症”来治疗的。由于病因不明,导致治疗毫无效果。有的在重症监护室内住了两个多月,也不见好转。江苏盐城的一个患者医治无效而失去了年青的生命,年仅35岁(也是服用“摩柯复合片时间最长、量最大的一个”)。贵州七名重症患者经过一年治疗,虽已脱离生命危险,但均已留下手脚伤残、行动不便的后遗症。
为什么医生没有对上诉病例的病因做出判断呢?我们认为:“摩柯复合片”的研发人、推销人明知该产品没有通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监测,不具备从正规渠道销售的条件,因此,所有“摩柯复合片”均是从非正常渠道进行贩卖的。医生虽然是治病的专家,但也没有未卜先知的本事,不可能知道“摩柯复合片”的存在,更不可能知道“摩柯复合片”对人体伤害的具体表现。只能对病人表现出来的病症作出:“周围神经受损;双侧声带麻痹(失声);四肢麻木;肌肉萎缩;重度肌无力;行动严重受限”的诊断描述。而这些描述却与医学专著对重金属中毒的描述完全一致。
全国不同地区,不同身体状况的人均在服用了“摩柯复合片”1-3个疗程后的2013年4月,5月,6月间发病,而各地发病的表象和医生的诊断描述都基本相同。难道这是巧合吗?不是,任何事物都有其必然的因果关系。那就是:大家都服用了“摩柯复合片”这种“毒药”,才出现的共同的病症。
刘东元在2013年4月至6月上旬间,把四川、湖南、贵州等省发病的部分患者接到北京治疗。6月下旬与在北京治疗的8名贵州受害人签订了一份“协议”,承认是“摩柯复合片”对患者造成了伤害,同意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最终该协议书只是一纸空文,刘东元没有完全履行其承诺,2013年7月12日就人间蒸发了)。
2014年2月21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对该事件的追踪报道中,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警方公布了对“摩柯复合片”送检的结果是“重金属严重超标,高达5倍以上。”
以上事实难道还不足以说明:众多受害者的伤残与服用“摩柯复合片”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吗?
其三,有关“摩柯复合片”的推销真如贩卖人对媒体辩解时所言:“是想好东西大家分享”的善举吗?
“摩柯复合片”真是好东西吗?事实已经证明:“摩柯复合片就是毒药”!!如果真如贩卖人说的是“好东西”,那研发人和推销贩卖人为什么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送国家相关部门进行检测,并进行临床检测后,再向消费者推广呢?难道他们不懂有关产品上市的法律规定吗?
不是,是利益的驱使,是钱迷心窍!
从刘东元与山东东营广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第六条:在该产品标准备案下来之前,刘东元向受托方缴纳两万元“风险保证金”的条款中不难看出。
“摩柯复合片”是避开有关法律监管部门,采取家族、亲朋、同事等方式向全国各地推销的。
据刘东元自己表述:推销员推销2瓶,刘东元免费送推销员一瓶。
据调查了解:刘东元向其湖南老家和四川等方向的推销价是一个疗程(3瓶)售价为460元(每瓶153.33元),这460元三瓶的价位应该是刘东元的批发价。而贵州推销员向患者收取的价位则是:三瓶为810元(每瓶270元),进销差价为350元,全部归推销人员所有。
而刘东元的制造成本又是多少呢?从“摩柯复合片”配方及其配方量和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是不难算出来的。
事实说明:“摩柯复合片”的研发、生产、销售均是围绕一个“利”字展开的,其“善”在何处?
至此,“摩柯复合片”的研发,生产,销售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该不言自明了。
我们“摩柯复合片”受害者强烈要求“摩柯复合片”的研发、生产、销售者必须承担整个事件的法律责任,还全国的受害者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公道,还国家法律一个公道。
也希望全国的“摩柯复合片”受害者参与到对上述问题的思考和讨论中来。
再次感谢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对这一事件的高度关注,感谢内蒙古呼和浩特警方为伸张正义所作出的艰辛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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