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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评论】拒不“认罪”文登市公检法就可以无限期的关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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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六盘水评论】拒不“认罪”文登市公检法可无限期羁押吗?
  王加成从批捕到现在已经过去了13个多月,文登检察院2013年8月21日提起公诉,文登法院数次庭审,至今已有8个多月还没有判决结果。 王加成妻子为丈夫王加成无辜受难和久押不决,一直心情抑郁。2014年正月初七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不幸自发车祸身亡。江苏射阳县地方领导带着死亡的书面证明和亲属赶到文登市法院,请求让王加成见亡妻最后一面,又遭拒绝。
  2014年4月24日,面对王加成亲属的质疑,文登市法院一名于审判长说:“法院审理没有超期限。因王加成拒不认罪,要不然早就判了,检察院又补充侦查了。”我们不禁要问,什么叫“拒不认罪”?这种超常规的刑事诉讼羁押是否有法律依据?(2014年5月4日网易新闻论坛《社会万象》文:qwns_2013)
  一篇《山东文登派出所插手经济案件,农民工遭遇无间道》的文章披露说,王加成是江苏射阳的一位农民,凭借木工技术常年在外打工。2011年10月,其同乡周德明承揽了青海一建建筑公司的部分工程,而王加成带领10多个老乡从周德明处分包了一小部分建筑木工的活儿干。一段时间之后,由于某种原因,周德明征得青海一建同意,将所承揽工程转包给毛履荣。与此同时,毛履荣接手了周德明欠王加成100万元的债务,并出具了欠据。叫人意外的是,毛履荣接手工程不久,竟然不辞而别。为此,多个债务人在讨债无门的窘境下,不得已将青海一建、北京天月行等涉案公司及其法人刘友情、毛履荣、周德明等一并告上法庭。文登法院经审理认为,工程所欠债务,应由青海一建、北京天月行两家公司法人刘友情、毛履荣负责偿还。
  应当说此案经过山东文登法院审理后,债权和债务人已十分清楚,接下来将要落实的是,债务人青海一建、北京天月行两家公司法人刘友情、毛履荣应当尽快向债权人偿还所欠债务。但是问题却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2012年10月,青海一建法人刘友情打电话通知王加成到青海一建项目部结账,并要求其带上欠据原件。王加成欣喜地带着几个工友来到指定地点,不成想刚进门就被几个光头刺青壮汉一顿暴打,并逼迫王加成交出欠据原件。
  而王加成当时带的是复印件,无奈之下,王加成接受了刘友情的提议,一起到文登开发区派出所协调处理。而此时,王加成已经被打得奄奄一息。即便如此,事情远远没有结束,在文登开发区派出所,按照公安干警的安排,王加成被迫在他人书写的字据上签了字,承认之前的100万元欠据是假的,至此才得以抽身住院看病。
  在随后的住院过程中,王加成并没有得到安心治疗,刘友情与其胞弟刘二多次到医院威胁王加成及其律师,勒令王加成再交出40万元给他们,否则就打断他们的胳膊腿。刘友情同时叫嚣,他已经与检察院说好了,可以随时逮捕王加成。至此,王加成如受惊之鸟,在医护人员的掩护下,逃离山东文登回到江苏老家。 而最终的案件发展走向正如刘友情所言,2013年3月8日,文登市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批捕了王加成,至今已有13个多月之久。
  笔者认为此案的两个关键人物——周德明和毛履荣没有证词?这是一;文登市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起诉王加成的证据链在那里?这是二;现在,王加成反供说——因被刘友情手下打手屈打成招,不承认之前的100万元欠据是假的!这是三;文登市公检法匆匆忙忙起诉王加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100万元欠据条,却没有经过第三方的司法鉴定笔迹的真伪,这是四;王加成妻子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后,江苏射阳县地方领导带着死亡的书面证明和亲属赶到文登市法院,请求让王加成见亡妻最后一面,遭到文登公检法的拒绝。这是违背了司法部关于人性化管理在押犯人的红头文件精神。这是五!
  。
  文登市检察院把一般性的商业经济纠纷案,单凭刘友情的一面之词,就可以无限制地扩大成——“涉嫌合同诈骗案件”起诉。但是,根据网文所披露的事实根据来看:“王加成从批捕到现在已经过去了13个多月,文登检察院2013年8月21日提起公诉,文登法院数次庭审,至今已有8个多月还没有判决结果。”令人质疑的则是:文登市法院一名于审判长说:“法院审理没有超期限。因王加成拒不认罪,要不然早就判了,检察院又补充侦查了。”
  好一个【法院审理没有超期限】,让我们看看最高法是如何针对【刑事诉讼法对羁押期限的相关规定】
  一、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
  二、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四、一审阶段,羁押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期限为一个月以内)移送人民法院后,重新计算期限。
  五、二审阶段,羁押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由此可见,法院审理没有超期限?这是彻头彻尾的谎言!明明白白地超出法律规定的7个月!还说“法院审理没有超期限”呢?明眼人不难看出,由于被告王加成拒不承认100万元欠条是假的。当地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证据链又漏洞百出!检察院补充侦查又超出时限,文登市公检法拒不宣告无罪立即释放王加成的背后,是他们急于求成!这个案件背后有无存在权钱交易的猫腻,应当引起山东省纪委的高度重视!
  笔者认为:文登市公检法现在骑虎难下,判王加成有罪,证据不足。放王加成回家,王加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接下就要追究文登市公检法有关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笔者建议;让他们无限期的羁押王加成吧,此案总有水落石出的一天,到那时候站在被审判席上的恰恰是这些戴着大沿帽的办案、起诉、审判人员!王加成在审讯中所受到的损失、浪费了的时间、被损害的了健康、以及所遭遇着的一切苦难——应予国家赔偿!还要加上十倍的利息,来清算这笔帐的时间终就会到来!!!
  我记得有一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说过这么一句话:“假如一个国家错案频发,就会加速当事人,亲友,公众的逆反情绪。使执法失去公信力,对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祸害。错案的发生不难,发现不难,认定也不是很难,难的是纠错,从理性和法制的角度认定错案,那应当纠错。而从利益,人情的角度,机关之间关系来讲,法院却很纠结!”(文:夏金根/笔名:六盘水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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